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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分类:男女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无配偶与无配偶同居;一方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以夫...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得看是在哪个时间节点问题。1994年2月以前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如果问答中的男女是在1994年2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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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那么,只能认定为通奸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是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分居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双方不共同在一起生活,不存在互相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行为。即使夫妻双方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没有实质上的共同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状态。其次,夫妻确实因感情不和使得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愿望或意思表示。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也可以是一方的独立行为。如果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照顾老人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最后,分居的期限应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计算,如果多次分居,后因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分居时间不能累加,而应从起诉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断地满两年。
军人在离、退休、复员转业时,从国家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军人的入伍时间、级别等因素而不同,但总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矛盾,也逐渐突显。对于此款项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同时也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如果无法分清结婚前阶段及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具体数额则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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