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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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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修正案七》第六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一、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人质要挟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侵犯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复杂客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无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无论要挟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构成本罪。三、新刑法对犯本罪处死刑作了具体明确的限定性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原来对犯绑架勒索罪,仅作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原则规定。今后应按此严格执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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