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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在我国黔南州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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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18至20条的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第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渔池、藕池,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果园、茶园、经济林地,为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其他林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牧草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五)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征用鱼池、藕池、果园、茶园、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规定执行。征用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补助。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二)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际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补偿实际损失; (三)成鱼按照一年产值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要看当地部门的补偿政策,如果补偿标准过低,要果断维权。
第十七条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三。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失效,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办法相关条例来看,被征地农民将有社会保障。济南市将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具体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在征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济南市还将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政府应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也应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另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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