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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现役军人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四十八条,分别涉及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战时逃跑罪、擅离、玩忽军事职...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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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主要参考《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结婚严格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主要表现在: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此外,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没有发布专门的对现役军人婚姻保护法律法规,但是在《刑法》中规定对于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处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的手段奸淫现役军人配偶的,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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