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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册商标转让

2021-10-27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批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的证明,并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32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原因发生转让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相关证件或法律文件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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