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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未成年犯罪不适用累犯,因此特殊累犯也一样,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
关于未成年年龄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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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规定12岁以下14岁以下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12岁以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该理解为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犯罪; 第二,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 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这说明立法者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时采取了恶意补充说,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统一到12岁; 第四,程序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累犯必须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2、从重处罚相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参考累犯从重处罚的标准是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当累犯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与不构成累犯的犯罪行为基本相似时,应当对不构成累犯的刑罚进行严厉处罚。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处罚,而不是全部判处法定最高刑。关于从重量刑标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一年内再次犯罪的,重处40%;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后三年内再次犯罪的,重处30%;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重处20%。后罪和前罪是同一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上述重处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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