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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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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所以,企业招用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持续缴纳。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所以,企业招用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持续缴纳。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类型,任何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自工作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你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支付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此外:在五种社会保险和一种住房基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支付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五种保险是合法的,而一种住房基金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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