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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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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罪犯保外就医的提起: (一)监狱医院(卫生院)认为罪犯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初步诊断意见并由院长在《罪犯外出就诊审批表》上签名后,向罪犯所在监区提出进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建议; (二)罪犯所在监区根据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初步诊断意见和所掌握的罪犯疾病情况、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区长签名后,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外出就诊的书面意见;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报送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查同意后,提请省司法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第四条全省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统一由省司法医院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并连同罪犯送往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已在省司法医院住院的罪犯也应由所在监狱出具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省司法医院不得受理; (二)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并派员跟踪实施; (三)各医院作出疾病诊断结论后,均应由省司法医院负责出具《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鉴定表须由院长和三名以上医师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报告等有关病历原始档案。罪犯病残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6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女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需要续保的,其病情复查可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监狱根据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即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送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在邮寄或送达7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符合续保条件的,不再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应与罪犯家属办理担保手续。由具保人签写《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并按规定缴纳担保金。 具保人应是与罪犯长期生活或与罪犯居住地相距较近,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管束教育罪犯能力的近亲属。具保人的身份确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具保人是公职人员的,由其单位负责。 第七条罪犯保外就医的初审、公示与申报: (一)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查; (二)分管副监狱长审查通过后,将拟保外就医罪犯名单在所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副监狱长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分管副监狱长签署意见和加盖监狱公章,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以下简称刑罚执行处)审核。 第八条监狱向刑罚执行处申报罪犯保外就医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 (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三)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四)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五)罪犯档案材料。 第九条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对案卷材料或手续不全的,退回限期补齐;对案卷材料、手续符合要求的,提交处长审核。 第十条刑罚执行处处长经审核认为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的,即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对到省外保外就医的,应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根据刑罚执行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保外医疗审批程序如下:1。拘留中心是否审查罪犯是否申请监狱执行。审议决定暂予监狱执行的,应当在监狱、拘留中心公布;2、无异议后,监狱、拘留中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批准机关决定批准监狱执行。
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如下: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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