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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
吸毒第二次被抓到,可能面临十五天的拘留,警方如果认定吸毒成瘾可以对其强制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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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强制隔离和戒毒的期限为两年。强制隔离和戒毒一年后,经诊断和评估,对于戒毒状况良好的吸毒者,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强制隔离和戒毒的意见,并报强制隔离和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和戒毒期满前,经诊断和评估,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吸毒者应当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报强制隔离和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和戒毒的最长期限可延长一年。
如果自己没有吸毒,却被警方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由警方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出现错误,就应该取消。相关规定:《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1号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是否能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后,应当询问、核实其身份、吸毒史等情况,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的身份、吸毒史等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可以打印并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作为证据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1、强制戒毒一次失败的,还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 2、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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