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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实施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
按照通说,“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盗窃应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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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居间人完成该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一般不是固定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往往会在不同时间、在不同地点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不能以某一地点作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司法实践中,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为妥。(摘自《人民司法》20单胆厕感丿啡搽拾敞浆12年第12期,朱光烁:居间合同的管辖权)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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