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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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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犯罪行为完成了运输毒品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目前既遂的主要有三种主张,包括:起运说、到达目的说和合理位移说,但三种学说都有缺陷,没有绝对正确,司法实践应在确立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前提下,根据个案证据,来判断是否达到既遂,作出符合社会常理的判断。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对于运输毒品罪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构成犯罪。中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形式的未遂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毒品进入运输状态后未到达行为人运输终点的情况,刑法理论界对运输毒品行为是否成功存在差异。主要观点是:一是运输毒品罪是否成功,应以毒品是否开始运输为标准;二是毒品是否到达目的地作为犯罪和未遂的定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地的,为犯罪未遂;第三,只要毒品进入运输,无论在哪个阶段都是犯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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