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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相关律师认为在收到结论后,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话,怎么办呢?由于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九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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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撤销工伤认定代理词解答如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支付过了,再次强调。 我现在问题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是否成立”?我是被告,自然是原告方举出相应的证据。 我上面说这么多就是告诉你们我付过了,不要怀疑我的人品。所以我让你们读玩,前面我发的帖子我撤销在写详细就是因为你们都认为我没付 我支付过了,再次强调。 你们是无法相信这种父母的。我第一次去法院,法院都无语了。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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