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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关系人涉及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是受贿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只要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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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非常特色的规定,是指与国家工作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一概念的出台增强了我国反腐打击的力度。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后,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定罪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特定关系人可能以受贿罪共犯的形式成立受贿罪,也可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方式单独成立犯罪,并且两者之间可能出现重合,给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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