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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
1、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因侵权人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2、根据我国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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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商业信誉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和信用状况的社会评价,即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和声誉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公众对一个经营者商品性能和质量的社会评价,即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如果员工恶意损害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可挽回的后果,公司可以起诉员工。此时,即使员工离职后诽谤原公司,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重的,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即单位不是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单位的“诽谤”责任,只能追究具体人的责任。例如报社记者写文章诽谤了他人,只能由具体的记者或编辑人员以至社长承担责任,不追究报社这个单位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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