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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都是特殊的法律主体,习惯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称之为两孕妇女。刑事法在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给予了特殊照顾。在这些规定中...
这种情况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与判缓刑无关。应该是过了哺乳期后,应该要判刑的,会判刑。并且,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具体判缓刑条件如下:【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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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拘留的话要引起重视,妥善处理。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3、一般刑事拘留以后,侦查机关要在7天内,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等案件30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检察院在逮捕后,还是侦查阶段,一般期限2个月;然后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45天;法院审理阶段,一般45天内判决;当然这不包括申请延长和补充侦查的期限。 然后,根据法律程序来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维护其权益,最终根据侦查机关的案卷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采取无罪辩护还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第115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可以取保候审;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80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以,一般诈骗他人公私财物,金额达到3000元的,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在经济情况不同的地区,由于允许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因此可能出现在不同的地区,对诈骗罪的数额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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