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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判不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是否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2022-07-23
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审判与执行虽密切联系,但更有严格的区分。执行程序的法定职能是严格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性质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而执行程序并没有裁判权,故执行中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文而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并且,如果审判程序中没有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执行程序却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那么配偶一方将丧失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其正常的诉权将被严重侵害,之后在执行只能通过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再审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且该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两审终审制度相悖。故笔者认为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应当撤销对其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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