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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3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自2003年起,被四川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转移和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般可以上学。但孩子上学把户口挂在别人名下麻烦在于将来要转移回来的时候比较困难,以及在使用户口本的时候需要经常劳烦户主。户籍依赖于亲戚朋友家的,依赖者向入住地派出所申请。本区、县内可靠的,申请人持有转入地派出所的许可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转入地派出所办理转移手续。
不可以。在读大学生必须在当年入校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不迁移户口的在学期间不得再申请迁移。户口迁至学校后在读期间不得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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