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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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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公司章程是需要有一定的规定的,该记哪些内容还是需要注意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参考下面几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在这里是指似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界限。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仅有利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而且它是确定该公司权利能力之范围和公司解散事由是否已经产生的标准,还是股东或监事监督董事、经理是否违法或越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股东投资的理想形式。股东为了保证营利目的,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決。有限責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冊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記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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