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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暂扣车辆的情形有: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
交警可以暂扣车辆的情形: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的;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3、公路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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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暂扣车辆时,应当告知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扣押的法律依据和行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制作扣押清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三个月后未收到的,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交警可以暂时扣留车辆: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5、有被盗抢嫌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事故车辆可以扣留,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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