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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落户流程:携带以下资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办理市外迁入: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三、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应交验的证明材料如下: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四、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六、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夫妻避难定居程序:将以下资料带到避难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处理。1、进屋申请。2、避难者和转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避难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宅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如果转移的孩子是独生子女,发行独生子女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的80年后出生的两个以上的孩子必须发行标准证明书的超计划生育者必须发行原始罚款收据和避难者的处理证明书6、其他必要的证明书。二.进行市外转入:进行市外转入户口登记,必须发行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户口转入地派出所处理。3、驻京事务所和编制内部人员户籍的处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国在北京设立的驻京事务所和联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籍,必须在市局人口管理所户籍接待室处理。应交验的证明材料如下: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4、寄养未成年人在北京向避难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5、儿童应向父母避难,在北京入户,在避难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处理。六.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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