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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固定资产或者具体细分为不需用资产,经过设备科鉴定后可作为废品处理!一、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二、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三、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四、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指本企业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首先,要审查违法建筑认定的合法性,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否则就涉嫌主体不适格。 其次,要审查行政机关在认定、拆除违法建筑之前是否尽了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处理违法建筑之前应该进行调查,比如确切的违法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相应证据如照片等,否则就是违法。 次之,充分利用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之前应该给予公民合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就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具体在案件中,就是是否在认定、处理违法建筑前通知公民进行陈述、申辩,是否给予了合理的时间等。 最后,如果厂房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拆除,那么针对于强拆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进行救济。如果强拆行为不具备前面的合法的认定违法的依据和法定程序来进行拆除的话,那么它的这个强拆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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