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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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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的是排除妨害纠纷的判决书,法院是不能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如果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估计是工作习惯,说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是太机械地执行法律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之间依法是可以互相委托执行的。在强制执行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而影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有权给予司法拘留。当然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是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执行只要申请人提出后,法院就应当一直执行下去,直到执行完毕止。如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中止执行,待发现了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外地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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