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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动车赔偿范围,赔偿额度都一样,赔偿范围就是被机动车损坏损伤的人和物,赔偿额度是死亡残疾十一万,医疗一万,财产两千,机动车有一点责任,交...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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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5.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7.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8.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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