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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的保险关系转移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迁出,另一种是迁入,第三种是区县的转移。1、搬出去了。保险对象因户籍转移到其他区县,要...
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户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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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户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amp;q ot;缴费记录卡amp;q ot;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一、搬家。养老保险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户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相关材料应包括迁移申请表、户口迁移证明等。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检查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向县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收费证明书、户籍转移证明书、申请书和收费记录卡。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收费记录卡也必须转移到保险对象转移的收费公司。二,迁入。收到搬迁县(市)要求搬迁的信后,搬迁县的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回复。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转入者的收费记录卡和收费证必须审查,收费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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