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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效一般是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需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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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和理由。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可以在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效为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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