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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共犯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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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的,应当立案起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利润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5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者20人以上;(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人以上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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