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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主要补偿是: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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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厦门市2018-2019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增加50元)。集美区、海沧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增加50元)。同安区、湘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增加70元)。2、厦门市兼职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每人每小时6元.8元(比上一年增加0元.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为每人每小时6元.3元(比上一年增加0元.3元)。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小时5元.9元(比上一年增加0元.4元)元。
厦门市2018-201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集美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60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0元)。 2、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为每人每小时6.8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3元)。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小时5.9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4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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