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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执法专用章是在行政处罚期间的批准标志。行政执法专用章与普通的企业章不同,需要向相关的执法机构申请才能够盖章批准。对于行政执法专用章的保存也十分严密,谨防用做不法的用途。在行政执法的申请当中当事人也有着一定的主动权。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八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2条1款1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里的三日内提出,指的就是三个工作日。 内容以及方面明确规定,那么较严重极其重要的还是须要大众我们并且理解这其中的意义,须要想到外边的涵盖意为,虽然能处理过程行政处罚法三日内相像情况下的引发,理所当然培养举一反三的灵活性,也许巧遇问题那不能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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