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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按月支付给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或者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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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1-4级的,是每月社保局发放伤残津贴。工伤鉴定等级后,单位向社保局申请,审核批准后,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每月工伤保险发放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其规定得相对原则,有些细节没有清晰界定。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或终止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若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即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结算?对于该问题,《条例》没有规定,应当由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出台地方政策来规定。《天津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即天津市通过当地的立法明确了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可以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结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一次性结算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能够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只有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如果这类职工是因其常住地不在本市导致要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同时,也必然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或终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只能由职工向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您所在地福州,您可以查看一下福州当地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天津市的地方性政策,可以看出,五级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在申请或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时,应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用人单位不配合或不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时,五级工伤职工基于其常住地与劳动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为了便于得到更好的照顾或康复条件,只能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按照天津市的地方政策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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