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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有以下两种形式: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67%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一般都能绝对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一般控股股东: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是,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仍然可以决定。相对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不足50%股票的最大股东,或者受其他股东委托,总投票权最高。控股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1、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2、知情权;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及其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清算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1。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2、知情权;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清算权。
控股股东有表决权、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依法享有收益权、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调整权等。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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