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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被...
1、可以。 2、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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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哺乳期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但是实际服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5、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是的。监外执行的全称应当称为临时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暂时不接受监狱或者改为临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缓刑的罪犯,将被监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临时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在刑期内计算。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时,刑期不满的,继续监外执行;刑期满的,应当及时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临时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可收监,但是需要出现以下法定情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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