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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新规定是什么?

2021-08-19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在作出关乎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决定时,不得违背被监护人的意愿。并且在监护人成年后,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情时,监护人不能干涉被监护人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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