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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披露是基于宪法知情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以外的任何信息。...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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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信息披露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披露政府信息,遵循公平、公平、合法、方便的原则,坚持正常、不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识别虚假发票的方法上,还应根据实际情形和初步判断,从以下角度和工作部署上注重加强对发票的查验与审核。一是对实物或合同进行核对。根据发票中的数量核对是否有实物存在,包括核对实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新旧程度,根据购买量与实际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发票真伪。通过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核对,判断业务的真伪性,从而断定发票的真伪。二是对大额费用事项进行调查。发票内容涉及餐饮、会议、咨询、物品、设备、维修等费用事项,特别是对金额较大,多次使用同一单位发票的现象,要同银行、工商、税务部门联系,核对该单位是否在工商注册,是否将资金打入开票单位,并配合座谈走访等办法核实发票的真伪。三是对票据印章与经济活动发生地的关系进行分析。报销的票据与印鉴单位所经营的产品有无关联,是否按票据版面的性质内容填写所购置的商品,票据的使用范围、所售商品与经营项目有无抵触,从而鉴别发票真伪。四是对一个季度或半年以上时段内的发票报销情况进行普查、详查、顺查、逆查。一旦发现以上各种发票疑点,还包括发票要素不全,开票内容及印章故意模糊,发票代码不同,发票号码多次出现连号、倒号、跳号,收款或付款单位不同的情形时,要同税务部门联系,取得虚假发票的鉴定结论后,责成经办人员补开合规发票,或甭补票而去追踪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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