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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首先由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予以发放结婚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部门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男女双方需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户ロ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申请。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并且分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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