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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80万的规定。随着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项目估算也在不断的增大,规定其绝对上限既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也已经没有必要。故不再规定上限,仅规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同时,注意计算投标保证金的基数是“招标项目估算价”,而不再是“招标项目投标报价”。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另,条例原则,与其他规定冲突者,适用条例(个人理解,冲突是相悖。例如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某规章规定至少3%,这是冲突;若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则为附加限制,不是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却没有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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