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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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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回来的商品打算退换货物时,可以参照以上7类商品,确定是否能按照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处理,如不符合相关条件,那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卖方退货的,现实中,不少电商卖家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外,纷纷将母婴用品、美肤化妆品、食品、墙纸、保健用品等纳入不退货范围,不能退货的商品种类要比法律规定的多出1倍。如果是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甚至起诉等方式维权,涉及维权商品价值较高时,建议可以找个7天无理由退换货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网购商品后不满意,消费者可以进行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卖家来说,这无疑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在淘宝网的一家店铺里买了平板电脑,收到的却是一箱废纸,卖家说是快递的问题,这时淘宝网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要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周天鸿委员曾在审议时提出,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应当慎重考虑,有的平台对卖家进行认证,有的则很难进行全部认证。本次三审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专家说法: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们应承担什么责任在此次修改中,消法做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事实上,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在运行先行赔付。然而,记者多次致电国内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均被拒绝采访。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先行赔付”仍是他们不愿意被媒体放大的字眼。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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