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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上海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在上海缴纳的医保,医保卡报销是一样的。 1.住院费用报销,必须在上海医保定点医院报销,上海医保定点有一千多家...
1.一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九成;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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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销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4、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5、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6、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门诊:三级医院就诊结算20%,每次就诊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为50元,处方药费限额为200元,中药处方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5000元。住院:清算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照片、检查、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按1000元清算)。60岁以上的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为200元。三级医院清算了30%。
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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