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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育能力不能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没有生育能力会导致家庭矛盾,严重的家庭矛盾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就成了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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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取得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自身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但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子女的监护权。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监护权的归属。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此外,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可以作为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可以,但以感情破裂为由。一方丧失生育能力起诉离婚,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之一。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抚慰。则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情绪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过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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