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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结婚有结婚证明,离婚当然也有离婚证明。那么,如果当事人丢失了结婚证明书,需要离婚该怎么办呢?如果丢失了结婚证明书,可以离婚吗?首先办理过结婚登记,如果丢失了结婚证明书,可以重新发行结婚登记,双方持有户籍簿,身份证明书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重新领取。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文件,确认真相,重新发行结婚证书。之后,领取结婚证明书后,如果双方能够同意离婚,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提出同意,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对方不协助重新领取结婚证书,可以持有户籍簿,身份证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发行婚姻关系证书,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结婚时间太长,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不发行证明书的话,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提供公司、派出所发行的证明资料。如果对方隐瞒了结婚证明书的话,发行结婚关系证明书的时候,不要说隐瞒了,告诉工作人员结婚证明书丢失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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