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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通常是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过,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最长期限也就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所以,劳动能力鉴定的最长期限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 正常的工伤赔偿程序是:工伤认定,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争议仲裁,最后诉讼。 根据伤残等级或者结果,索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数额受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省域或者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省域以及本人工资等因素影响大。目前广东省九级与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赔偿合计分别是19与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基于工伤赔偿案件专业性强,事实细节或者操作细节就完全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成千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本律师经办案件的某些当事人为了节省少量的律师费,要么经常在律师介入前自己凭经验或者在非律师亲戚朋友指导下操作个案,无意识地支出了不必要的额外开销;要么经常在律师介入前不知获赔数额,无意识地做出了较大获赔数额的让步,使自己应得的利益受到可能的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专业律师也只有在了解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专业的判断,给出专业的处理建议。否则,任何假设都可能导致案件朝向不利于受害人的方向转移,错过了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而使证据固定缺失,置自身于不利境地,增加求偿的难度,甚至导致专业律师也无能为力,回天乏术。 另外,工伤案件往往伴随除了工伤赔偿之外的员工其他权益的损害,所以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才能充分求偿。现实中大多数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只知道向用人单位求偿工伤赔偿而不知不觉中放弃了其他权益(比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求偿。 结合我所代理的同类案件,依法获取较大数额的赔偿是完全可能的。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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