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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恶意欠款,又称恶意透支,是一种相对于善意透支的违法行为。恶意欠款是指持卡人故意透支超过期限和金额,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绝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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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如果数额较大的,该行为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拖欠信用卡的贷款不归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知道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偿还的;(二)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3)透支后逃跑,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金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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