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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二: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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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需要将该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通过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来得出了两个软件实质相似的结论。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主要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标准。关于源代码百分之多少雷同或相似才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本案来看,由于该程序员曾经是公司的雇员,并开发了该程序,因此,其接触公司软件的源代码是可以证明的;关于“实质性相似”,从本案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尽管源代码修改较大,但是仍有部分源代码是相同的,法律顾问可以据此涉及相关方案。综上所述,公司起诉该程序员侵权,具有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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