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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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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此,“客观原因”是个极具弹性的概念,法院在操作上很难把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克服该种弊端,《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种申请权,《民事证据规则》第l9条第2款规定赋予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申请调取证据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答复。法院在5日内未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应当视为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内容的同意和认可,也就是说,法院应当自5日届满之次日起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申请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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