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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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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的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死亡人数增加一人以上,或者伤害加重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一百万元以上;(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事故抢救无法及时有效开展的,决定不报告谎报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毁灭受害人员尸体,或者转移、隐匿受伤人员的;破坏、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证据;(三)其他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死亡人数增加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三百万元以上;以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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