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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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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金可能会影响假释。如果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会不予假释。因此如果罪犯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对罚金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71条规定:被保释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释金的,没收保释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释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保释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释金。 二、决定退还保释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释金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释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保释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释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是依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认罪悔罪,减刑假释时可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生效判决中有财产性判决,罪犯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决,是指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决,以及追回、责令退还、罚款、没收财产等判决。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时不缴纳罚款,对假释有一定的限制。犯罪分子有能力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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