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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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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的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关凭此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处。”依据上述规定,您应和其他合法继承人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然后凭此证明书到储蓄机关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如果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然后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储蓄机关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以此为据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存款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继承顺序为遗赠支持协议,协议优先;无协议、遗嘱、遗嘱继承;无协议、遗嘱的,依法继承。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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