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满释放后仍应缴纳。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法院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采取强制措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满释放后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法院可能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款是我国刑罚的一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再危害社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岁的;(4)准备、中止或未遂犯罪;(5)被胁迫参与犯罪的;(6)所有返还赃物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处罚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罚款形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这样。2、选科式。在罚款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款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以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罚款作为选择的法定刑,只能适用,不能附加。3、并科式。在罚款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自由刑必须同时处罚。举例来说,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就是这样。4、复合式。复合是指罚款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项法律法规内,以供选择和适用。举例来说,刑法第216条规定的罚金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所以,不交罚金刑满后,仍将释放,只是罚金要继续执行。
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需要缴纳罚款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不缴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十一条自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无法定减免理由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强制缴纳。隐藏、转移、出售、损坏被拘留、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