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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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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历3年以上,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职业禁忌症;(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禁止使用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运营。
营运载车转非营运载客车辆的,按照营运载客车辆的规定时间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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