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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
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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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诉讼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进行。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根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案外人对前者裁定和申请执行人对后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四)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理由必须是对执行目标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不能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标的物相同。 (七)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根据对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了解,就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整理出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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