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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AA不符合中国国情!原则上不能接纳!不过,再婚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实行AA,家庭的经济处理方式可以灵活一些,有一部分收入可以自己支配,比如...
想知道如果再婚家庭aa制合理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还不如一个人过还自由,男人或女人如果有一个提出来AA制,那就是你们之间根本没有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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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夫妻经济aa制后有何规定有如下具体的回答再婚AA不符合中国国情!原则上不能接纳!不过,再婚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实行AA,家庭的经济处理方式可以灵活一些,有一部分收入可以自己支配,比如各自的孩子和父母,原则上自己负担,这样可是免去一些不必要的解释,和误解。当然关系正常,感情培养的好,到一定程度,AA制度不会长久存在,尤其是有了孩子。
关于再婚夫妻经济aa制后有何规定有如下具体的回答再婚AA不符合中国国情!原则上不能接纳!不过,再婚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实行AA,家庭的经济处理方式可以灵活一些,有一部分收入可以自己支配,比如各自的孩子和父母,原则上自己负担,这样可是免去一些不必要的解释,和误解。当然关系正常,感情培养的好,到一定程度,AA制度不会长久存在,尤其是有了孩子。
夫妻婚前AA制离婚双方财产也AA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离婚财产AA制。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 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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